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由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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