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由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