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