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