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六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六十条 信访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