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