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