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信访请求;
(二)办理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处理信访请求;
(二)办理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