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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