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