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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