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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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