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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