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