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