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本。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