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