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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