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请求,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因身体障碍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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