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