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可以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由办理机关答复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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