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