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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