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包办代替、不直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