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