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全社会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健身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区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