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二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内容;
(三)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
(一)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内容;
(三)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