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辖区公民健身需求,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计划;
(二)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吸收辖区内单位、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的负责人参与建立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主导健全辖区内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体制,整合利用辖区内场地设施资源,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群众性健身赛事;
(五)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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