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全民健身的规划、计划;
(二)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制建设,指导本级综合的和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履行服务全民健身的责任,培育并支持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发展;
(三)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四)组织或者指导健身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
(五)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管理、培训、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全民健身的规划、计划;
(二)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制建设,指导本级综合的和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履行服务全民健身的责任,培育并支持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发展;
(三)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四)组织或者指导健身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
(五)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管理、培训、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