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区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已建成区域合理布局,开辟公益性或者专业运营的全民健身场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