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七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实行专业运营的体育场馆,负有为全民健身服务的责任。场馆所属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全民健身场所。场馆及附属体育设施应当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普遍服务。组织健身赛事和活动使用场馆的,场馆应当与赛事和活动的组织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活动规则,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