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九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中小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设施。
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馆和设施主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城乡社区内按照互助合作、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有序开放。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互助合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或者辖区内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活动规则和费用。
城乡社区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的,纳入社区共建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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