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