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