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成立跨街道、乡镇、社区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经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以加入区单项体育协会成为会员。
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成为市单项体育协会会员,单独成立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