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二十六条 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
(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
(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
(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
(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
(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
(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
(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
(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
(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