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支持本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全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