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