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将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