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