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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