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本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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