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附设于公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对因井盖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