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