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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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
第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第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
第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的确定办法,由市公路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公路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
第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新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
第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招标制度。
第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
第二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考核标准,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定期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附设于公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对因井盖等设施缺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本...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
(一)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偷逃公路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办理停驶、注销、过户...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国道20米,市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过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
第三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其所有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被许可人应当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修建。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测时,被检测车辆应当予以配合;经...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并接受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许可挖掘公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按照标准向养护作业单位交纳...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交纳补偿或赔偿费...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标志;
(二)持证上岗;
(三)按照规定着装;
(...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市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公路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规模审查批准。
市公路管...
第四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
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由依法成立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置...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按照规...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推行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新建收费公路应当同步建设不停车收费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年度养护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对申请占用、挖掘收费公路或者在收费公路进行管线施工等活动的,...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乡道、村道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乡道、村道的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乡道、村道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级标准。已...
第五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下达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区、县人民政府委...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捐助、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乡道、村道的大修工程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以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进行。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公路突发事件...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公路应急预案演练。
公路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维护现场秩序,并依法向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气象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
第六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