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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