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废弃公路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