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招标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