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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