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许可挖掘公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按照标准向养护作业单位交纳挖掘修复费。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对修复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