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离开。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建设、养护作业单位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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