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交纳补偿或赔偿费。公路补偿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路赔偿费参照公路补偿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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